公告日期:2024-04-03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尚需提交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北京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做出同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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