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重庆啤酒资讯
2024-01-19 18: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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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20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的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时持有的
股份数量计算。

上述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收到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重庆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重啤”)关于召集其股东会的通知后的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通知嘉士伯重啤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以下简称“嘉士伯重啤股东会议案”),公司董事会应不晚于收到董事会秘书的通知后的 3 日内召集股东大会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已经发出会议通知但尚未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但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嘉士伯重啤股东会议案内容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必要调整。

第七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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