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重庆啤酒资讯
2024-01-19 18: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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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20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细则是本制度的配套细则,确定了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以及报告流程,并明确了信息报告事务的管理与责任人。

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细则,根据细则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重大信息,不得延误或遗漏重大信息的报告,确保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文本并依法披露。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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