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公开回复是否有法律效应呢?
股友wc5vTY
2020-08-12 22: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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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明确确认贵司是否发生过 先发生采购事实,后招标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2、贵司外包采购中是否存在不向供应商提供盖章确认的外包工作量的行为?
3、贵司支付外包采购款中是否存在向供应商支付3-12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且不承担贴息的行为?
4、贵司是否存在将本年度发生的外包采购成本匹配至次年销售项目成本从而变相拉长对供应商采购周期的行为?

5、贵司采用的招标代理机构之一“福建亿力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为国网信通集团子公司,并非独立的第三方,显然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公平原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的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6、不执行民营企业清欠政策和《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清欠要求。

7、供应商先提供服务而不签订采购合同且不按时入账进项发票以及付款,这导致贵司当年发生的采购成本不能入账。


以上行为都是实打实的行为, 董秘这么满口胡言的公开回答,是不是可以作为以后向证监局Ju报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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