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01
苏豪弘业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商旅”)的诉讼事项及一审判决情
况。有关上述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苏豪弘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1),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 01 民终 11588 号《民事判
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心桥东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沈颖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二)诉讼请求
1.本公司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南京商旅全部诉讼请求;
(2)南京商旅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南京商旅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向南京商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苏豪弘业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1 民终 11588 号)
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229,562 元,由南京商旅负担 29,617 元,苏豪弘业负担
199,945 元。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应承担相应货款和违约金及部分案件受理费。公司已于
2024 年半年度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1,450 万元,本次拟将剩余约 1,567 万元进
行全额计提。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将对公司 2024 年度损益产生影响,影响金额约 3,017 万元,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事项全额计提不会导致公司 2024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下降。最终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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