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4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和证券与投资部为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责
任部门,负责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事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
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公司如通过交易商协
会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情况;如公司通过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标准以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
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计划(如有);
(四)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如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
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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