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科创:兰花科创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兰花科创资讯
2023-12-15 17: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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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6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QI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甲 17 号 205 室

205,No.17Anyuan Road,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9 ,China

电话 Tel:(86-10) 85801637, 传真 Fax:(86-10) 858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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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贺虎林律师、张爱军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自律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现行的《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是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上表决通过的,
并将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2023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 时在山西省晋城市兰
花大厦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海山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
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是 2023 年 12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根据股东大会签到处的统计和上交所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现场共
计 2 人,代表股份 669,945,000 股;参与网络投票的 18 人,代表股份
57,896,956 股;两项合计参加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0 人,代表股份 727,841,9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0089%。

本所律师经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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