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9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的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
票账户的,严格管理好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
交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详见附件 1):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应予锁定的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流程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有权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及备案,由公司公告其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进展情况。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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