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14:东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东睦股份资讯
2019-10-22 16: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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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现就东睦股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东睦股份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正 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根据《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东睦股份原激励对象陈才田、姚国忠、沈春杳、董期辉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东睦股份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东睦股份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注销条件。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1. 2017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该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019 年 6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 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陈才田、姚国忠、沈春杳、董期辉四名因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 41,44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东睦股份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东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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