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1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的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的其它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或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以及每一股东的发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加载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股东代表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因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监事时,股东代表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也可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它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七十二条、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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