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9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91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4,310,944.34 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案为公司前期纸材原料侵权纠纷系列案的延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之前会计年度对该案涉案金额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并对相关部分专项 12,957,523.20 元做损失处理列入营业外支出。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 年 10 月 17 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青山纸业” )
收到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有关公司与被告福建阿木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木尔公司” )、第三人南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环湖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背景
公司因纸材原料侵权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昌环湖公司另案提起诉讼
事项,2016 年 8 月 31 日,该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南昌环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 年 2 月 14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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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回重审(追加阿木尔公司为利害关系当事人);2018 年 5 月 2 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南昌环湖公司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再次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18 年 12 月 28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终审
判决,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2019 年 8 月 12 日,最
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定阿木尔公司系合同的真实履行主体,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上述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5 日、2016 年 9
月 23 日、2016 年 12 月 14 日、2017 年 2 月 21 日、2018 年 5 月 19、2019 年 1 月 15 日、2019
年 8 月 14 日分别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即《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重大诉讼相关公告(公告编号分别
为:临 2015-043 、临 2016-038 、临 2016-067 、临 2017-007、临 2018-029、临 2019-006、
临 2019-068)。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鉴于上述案件性质及法院审理结果,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向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2019 年 10 月 17 日,公司收到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青山纸业
被告:阿木尔公司
第三人:南昌环湖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第三人南昌环湖公司受被告阿木尔公司的委托与原告青山纸业于 2013年 1 月 28 日签订的《木片购销合同》;
(2)判令被告阿木尔公司立即向原告青山纸业返还货款 14,310,944.34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 14,310,944.34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标准,自 2013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资金占用
利息为 5,114,214.72 元,本息合计 19,425,159.06 元);
(3)判令被告阿木尔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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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费等)。
3、事实和理由
根据公司与南昌环湖公司案件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及所认定的法律关系,公司认为,被告作为《木片购销合同》的真实履行主体,未依约交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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