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1
证券代码:600100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9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暨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重大事项涉及重大资产收购,该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4月21日起停牌。鉴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审计及评估等尽职调查工作程序较为复杂、工作量较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22日起继续停牌。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22日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20日以及2017年6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8、临2017-036和临2017-043)。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量较大,重组方案仍需进一步的商讨、论证,预计公司股票无法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复牌,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3日7月1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21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5日和2017年7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8、临2017-050和临2017-057)。
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框架
(一)主要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对手方初步确定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和RAASCHINA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中国”),二者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上海莱士,股票代码:002252,以下简称“上海莱士”)的股东。
(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公司拟向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合计购买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持有的上海莱士 29.9%的股份。双方同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收购上海莱士的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还须满足:1、拟出售资产及标的资产均已完成审计及/或评估,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分别出具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估值报告及/或评估报告等相关报告文件;2、交易相关方已就本次交易分别签署具体的出售/购买协议;3、本次交易已取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内部决策,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各自的内部决策;4、本次交易已取得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5、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
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
式购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意向协议》,本协议仅为各方达成的初步意向,若各方届时就本次交易签署的最终交易文件之约定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冲突,则以届时签署的最终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最终交易文件签署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二、继续停牌的原因说明
1、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并配套募集资金购买上海莱士不超过29.9%
的股份。上海莱士是亚洲领先的血液制品企业,主要从事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类等血液制品的生产销售。业务范围涵盖血液制品人血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三类别的 11 项产品。上海莱士的控股股东为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持股比例分别为32.10%和30.36%。
由于上海莱士下属浆站及分子公司数量较多,分布范围较广阔,公司及相关机构涉及的法律、审计及尽职调查等工作程序较为复杂、工作量较大,因此相关工作尚未完成。
2、本次交易所涉及对价金额较大,且本次交易需获得清华大学、教育部和财政部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前审批,具体的重组方案仍在进一步的商讨、论证和完善中,公司亦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尚未最终完成。
三、独立财务顾问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的核查意见
经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自同方股份股票停牌以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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