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解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业务基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3 年以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执业资格,在上海本地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能够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信息安全;
(二)规模情况。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执业资格,有能力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三)行业经验。应熟悉公司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了解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有境外审计或并购审计等经验;
(四)其他要求。审计公司项目团队内人员近三年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
为予以行政处罚记录,并在承办上海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与审计项目不存在须回避的利益关系等;审计收费合理。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执业时间五年以上,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记录;
(三)近三年有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的审计经历。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三)监事会;
(四)其他有权利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
除审计委员会之外,其他机构或人员提出议案的,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向提案人反馈。
第八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协助审计委员会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二)提出公司年报审计业务需求;
(三)负责组织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四)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初步选聘结果。
第九条 风控内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二)参与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资质、执业质量、诚信记录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财务部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会同风控内审部门组成选聘工作小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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