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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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18年4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 2018年5月18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
国春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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