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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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8]第0245号
致: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
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文件资料。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2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梅地亚中心第七会
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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