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油退市考验股市生态
退市长油资讯
2014-04-19 02: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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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达11个月的停牌后,*ST长油终因连续四年亏损而触及退市红线,将在退市整理版交易30个交易日后被摘牌。这家1997年6月登陆上交所的央企,17载A股之路就此画上了句号。

  *ST长油的退市如此受到市场关注,很大原因来源于其央企身份。众所周知的是,A股市场上市制度与退市制度存在严重失衡,这被认为是降低股权交易活力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极大障碍。未来退市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从这个角度看,本次*ST长油退市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

  首先,开创了央企退市先河。一般而言,央企力保A股市场稀缺的壳资源是共识,然而此次*ST长油成为“央企退市第一股”则出乎了市场意料,这为今后更多类似央企退市做了先例;其次,对投资者是一个警醒。由于A股市场由来已久的“退市难”,导致押注绩差重组股的投资者广泛存在,其中不乏取得丰厚收益者。随着退市制度改革,央企退市落地,未来继续押注绩差重组股的投资风险将显著上升;最后,彰显监管层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的决心。去年11月底证监会启动了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同时加强了对借壳上市的管理,而*ST长油的退市正是体现了监管层削弱绩差壳资源价值、遏制资金投机炒作的意图。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ST长油的退市与制度建设目标——市场化是相契合的。金融危机后,全球航运业低迷使得公司陷入连年亏损,该公司披露的2013年报显示,201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97亿元,这样一家公司退市,其实也是“市场”力量使然。

  但*ST长油的退市之路并不平坦。值得注意的是,自2月份以来,已有*ST长油的股东数次向公司管理层发难和向监管层“告状”,就其财报提出质疑,而负责审计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对公司2013年度财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股东直斥*ST长油为“恶意退市”。

  股市的生态平衡,其核心是兼顾各方利益,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笔者在此无意对公司管理层的做法和财报本身妄加揣测,单就*ST长油退市事件来讲,还有两点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点思考,我们的退市制度与国际相比尚较为简单,而一套完整的退市制度由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构成,退市制度的完善需要兼顾多方面。

  首先,退市行为要市场化。以美国股市为例,1995年至2012年,纽交所共有三千家左右公司退市,纳斯达克有八千家左右公司退市,而A股市场自成立以来,退市企业仅有80余家,这与上市公司共计两千余家的数字形成鲜明对比。

  其次,退市标准需要具体化,否则没有可操作性。退市的原因其实包括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前者即触发了退市的条件从而退市,后者则是上市公司的自主行为,例如,当公司认为自身的增长性不再吸引投资者,导致股票交易低迷时,退出上市反而可以增加每股价值,抑或出于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考虑而退市。据统计,纽交所退市公司中,自主退市比例占到75%,而纳斯达克公司的自主退市比例也达到50%,但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来说,上市公司的稀缺性就决定了自主退市在现阶段很难产生。接下来,在退市标准上,应采用量化和非量化相结合的标准,指标需要多元化,例如,纽交所的退市量化标准就涵盖了股价、股东数量、总市值、成交量、总收入、股东权益等诸多方面。

  最后,退市程序在执行中需要注重公平公正,并兼顾效率。就公平而言,交易所应保证退市程序的透明度,并且所有上市公司适用于同一套程序,并且严格执行。

  第二点思考,退市过程中怎样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退市制度的完备与合理是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这也是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退市企业众多但能够较好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因。由于我们目前的制度尚不完备,而企业退市又鲜有发生,因此,在退市执行的过程中,势必会发生一些类似的维权事件,如果上市公司有违规行为则应尽快查处,如无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也应该思考的是怎样帮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揭开疑团,而绝非袖手旁观。

  需要看到的是,虽然《证券法》明文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国内目前鲜有因此引发的民事赔偿维权胜诉的案例也可知,正因为目前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此是空白,一面使得中小投资者维权多艰,一面助长了违法行为气焰。不仅仅是法律空白的问题,违法成本较小导致处罚不具有威慑力、诉讼成本过高、诉讼程序冗杂等,都是阻碍投资人维权的重要原因。

  *ST长油的退市正在进行中,而中国股市的改革也刚刚开始。当未来回顾时,本次事件或许将成为完善A股退市制度之路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但这绝不意味着今后改革之路将会平坦。股市的生态环境平衡,仍需时间。(来源:华夏时报)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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