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1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了职责。现对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有人员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仍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主任委员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张兆国先生担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7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均由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召开,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召开3次审计沟通
会议,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就公司2017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中出现
的问题及审计重点事项等进行了充分沟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为保证审计工作保质高效完成,多次向会计师事务所发出审计督促函,并分别就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定稿进行审议。报告期内分别对定期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关联交易等议案进行审议,并对相关议题发表了意见,同时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在担任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独立性强,专业水准和人员素质较高,按计划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大华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在大华审计过程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向大股东借款等关联交易事宜均事前进行了解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同时在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后发表了专业意见。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此页无正文,仅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
情况报告”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张兆国 万安娃 赵宁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