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3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展期事宜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半年,展期至2018年6月
24日。
(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张兆国 万安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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