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21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宜
我们已在会议召开前取得了该事项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了解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2017年度预计新增贷款额度和为子公司担保额度
的事宜
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贷款余额48.43亿元(不含关联借
款)为基础,预计净新增贷款额度由20亿元调整到30亿元是公司及各子公司实
际业务开展及新建项目的需要。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案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与子公司年初预计的全年贷款及担保情况作出调整,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兆国 万安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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