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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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4 年 7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公司 2024 年 7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 2024 年 7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决议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关于在 2024 年 7月 3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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