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8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会议的相关事项,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限自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资金
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独立董事: 黄丽琼 牛晓涛 郭凌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