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人福医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人福医药资讯
2024-03-28 2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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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管理,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董事会秘书)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
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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