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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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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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7-21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编号:临 2011-020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前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江阴市梅园大街

61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大会由董事长李兴先生主

持,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277,174,31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2.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固

定资产售后回租方式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34,411.74 万元人

民币,保证期间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同意 277,174,31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反对 0

股。

上述担保事项详细内容见 2011 年 6 月 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 201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 2011-017)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

保的公告》(编号:临 20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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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胡琪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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