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俞建午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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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17: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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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83 号

──────────────────────── 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俞建午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俞建午,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健控股)、实际控制人俞建午存在未履行承诺的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了《关于预计相互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幸福健控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1 亿元,其中拟以存单质押形式提供担保金额为 35 亿元,拟以信用证保证方式
提供担保金额为 6 亿元。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决相关事项计划》的公告称,截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对幸福健控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36.3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6.97%。公司控股股东
幸福健控股、实际控制人俞建午承诺最晚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
有序安排资产变现,最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彻底消除与
公司之间以存单质押形式的互保情形。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幸福健
控股、俞建午未按照公开披露的承诺函履行承诺。根据公司公告,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存单
质押担保余额尚有 21.64 亿元未解决,前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79.5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60.72%。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巨额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消除互保情形,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其公开承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投资者合理信赖,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4.5.1 条、第 4.5.2 条、第 7.7.5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
纪律处分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告送达,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回复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建午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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