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83 号
──────────────────────── 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俞建午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俞建午,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健控股)、实际控制人俞建午存在未履行承诺的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了《关于预计相互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幸福健控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1 亿元,其中拟以存单质押形式提供担保金额为 35 亿元,拟以信用证保证方式
提供担保金额为 6 亿元。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决相关事项计划》的公告称,截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对幸福健控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36.3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6.97%。公司控股股东
幸福健控股、实际控制人俞建午承诺最晚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
有序安排资产变现,最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彻底消除与
公司之间以存单质押形式的互保情形。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幸福健
控股、俞建午未按照公开披露的承诺函履行承诺。根据公司公告,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存单
质押担保余额尚有 21.64 亿元未解决,前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79.5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60.72%。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巨额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消除互保情形,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其公开承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投资者合理信赖,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4.5.1 条、第 4.5.2 条、第 7.7.5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
纪律处分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告送达,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回复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建午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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