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康欣新材资讯
2024-04-19 18: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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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上海(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公布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及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券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债券发行前,公司应按时通过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两年或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
件。

第八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半年度报告和上半年的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针对债务融资工具,除上述要求外,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
前,分别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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