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对象:
2008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买入青鸟华光且在2013年3月20日仍持有青鸟华光的受损投资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起诉该上市公司的条件已具备,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股民均可向青鸟华光索赔,目前已有多起类似成功索赔的案例。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现郑重征集股民进行集体维权。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请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即刻与我们联系。(百度搜索【股东网】即可找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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