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康欣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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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6: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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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0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并由 3 名或以上
成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为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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