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原版)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法》(最新版)第一百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庄敏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有关违法行为,多次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案金额巨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68号))。庄敏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证券管理机构理应承担起法定责任,将庄敏案移送司法机关,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