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72:中船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船科技资讯
2018-01-19 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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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20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船科技”)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18



年1月19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2月



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2018年1月8日单独持有公司37.38% 股份的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内容为《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进行了补充公告,



决定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中《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1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月19日14:30在上海市鲁班路600号江南造船大



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



名,代表公司股份305,966,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574%。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18年1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陈映华先生为公司董事;



2、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2.01 选举金沂女士为公司监事。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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