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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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润”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富润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浙江富润本次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浙江富润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浙江富润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浙江富润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江富润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富润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部分正 文
一、浙江富润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富润系于1994年5月19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字[1997]197 号)核准,浙江富润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并于1997年6月4日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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