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57:厦门象屿: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厦门象屿资讯
2018-05-18 19: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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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9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致同专字(2018)第350ZA024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



询函”)已收悉。对问询函所提财务会计问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或“我所”)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象屿”或“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单位均为万元,数量单位均为吨):



1、年报披露,公司主要通过为供应链条上的客户提供采购、供应、分拨、配送等流通服务,获取服务收益,分享增值收益。报告期,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的营业收入为2026.55亿元,同比增加70.96%,但毛利率仅2.25%,较去年同期的3.12%的毛利率有所下降。同时,年报披露,公司将构建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获取供应链增值收益。请公司补充披露:(1)大宗贸易业务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在毛利显着下降的情况下仍拓展大宗贸易规模的原因及后续经营计划;(2)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判断大宗贸易业务的经济实质,并说明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政策及确认依据、营业收入的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3)请会计师结合贸易业务的资金流、物流等情况,核实贸易业务的真实性,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4)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的主要经营方式、盈利模式、增值收益获取方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结合现有的物流、资金流等资源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发展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的核心竞争力。请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确认履行的审计程序、取得的审计证据,核实公司贸易业务的经济实质及其真实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大宗贸易业务经济实质和会计处理



1、公司大宗商品贸易包括农副产品、金属材料与矿产品、能源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产业全链条贸易。按业务类型,分为自营、分销和代理模式。



(1)自营业务是指以赚取市场价格波动利润为主要目标,先与上游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持有货物然后等待市场价格上扬后再卖出的业务,盈利主要来自于买卖价差利润。



(2)分销业务包括长约采购、长约销售和对锁销售。长约采购业务是通过与有长期分销需求的上游供应商签订长期的采购协议,每批采购分次定价,公司二次定价后分销给下游客户;长约销售业务是指与有长期采购需求的下游企业签定长期销售合同,公司组织货源销售给下游企业;对锁销售业务是指在向下游企业销售一定数量的某产品的同时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同等数量规格品质的产品。



分销业务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分销产品买卖价差利润以及相关的服务收入,通过长约采购、长约销售、对锁销售等方式提高采购和销售的渠道及规模的稳定性,并通过定价对锁降低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3)代理业务是指受委托方的委托代为采购或销售某种货物的业务。在这类业务中,公司不承担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商品质量风险、商品保管风险和信用风险,利润提前锁定,公司仅收取代理费收入。



2、大宗贸易收入的确认政策



公司大宗贸易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1)商品销售



公司在商品货权已转移并取得货物转移凭据后,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时视为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根据货权转移方式的不同,客户在公司自有仓库或指定第三方仓库提货的,货权转移凭证为出仓单、提货通知函或货权转移单;负责运输至客户指定仓库或工厂交货的,货权转移凭证为送货签收单;出口货物以出口报关日期为货权转移时点。



(2)代理收入



按照代理合同约定,以货物转移给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客户并取得委托方对代理服务费用确认时确认代理收入的实现。



3、公司大宗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核算销售收入的情形均有,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主要考虑公司是否为合同的主要责任人,作为合同主要责任人的,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是合同主要责任人的,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在判断公司是否为合同的主要责任人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公司是否是主要的义务人,是否有权选择客户或供应商,独立承担采购或销售中的义务;(2)采购商品后公司是否拥有存货的所有权,公司是否承担了存货保管和灭失风险,第三方仓储公司保管不善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是否为赔偿的受益对象;(3)公司是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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