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6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一名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并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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