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召开前对以下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进行了认真地审阅,我们认为:
一、关于 2018-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预计暨关联
交易
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旨在为支持公司发展,保证公司流动资金的正常运转,降低部分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关联方拟收取的成本低于公司实际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2018-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确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预计的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经常性的
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带来影响,公司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将《关于确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2018-2019年度对外担保计划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互保,鉴于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且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有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2018-2019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敏 李学尧 李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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