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期H股股票增值权
的独立意见
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对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招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份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关于授予招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议
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及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额、授予日、授予价格、行权有效期和限制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授予招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期 H
股股票增值权的议案》时,2名执行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锦松、黄桂林、潘承伟、潘英丽、赵军、王仕雄
2017年8月18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