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福建高速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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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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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19

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http://www.yingkelawyer.com/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0 层

Tel: 86 591-88880033 Fax: 86 591-22855880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止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在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7 月 18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林浦路
367 号林浦广场 5 号楼 9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方晓东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7 月 18 日—2023 年 7 月 1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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