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2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有效的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拟与海芙德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芙德”)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将公司间接全资持有的普茨迈斯特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流程转让给海芙德,初步拟定转让金额为人民币2.5438亿元。
公司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本,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子孟 许定波
唐 涯 马光远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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