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7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证券代码:600030
债券简称:13中信01、13中信02 债券代码:122259、1222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ITICSecuritiesCo.,Ltd.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一七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信证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海通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2017年5月24日,中信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其中,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度”)在中信
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2010年3月发布,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币52,886,294.80
元,融券成本人民币47,263,484.17元,净融券收益人民币5,622,810.63元;截至
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交易佣金人民币89,428,768.96元,扣
除交易所规费人民币33,395,729.81元,净佣金收益人民币56,033,039.15元;共
计收益人民币61,655,849.7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笪新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成。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
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
二、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3中信01”和“13中信02”债券受托管理人,根
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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