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95后实控人被立案 海通、中信两券商亦卷入
中核钛白资讯
2024-04-12 23: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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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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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仅20岁参与龙蟒佰利定增、23岁斥资16亿接盘中核钛白成为上市公司实控人,95后百亿富豪王泽龙风头无两。4月12日,这位年轻的钛白粉行业巨头因涉嫌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晚间,中核钛白公告称,实控人王泽龙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2023年定增股票,被证监会立案。中核钛白表示,此次立案调查事项是针对公司实控人的调查,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并按照监管要求披露信批义务。

  王泽龙出生于1996年,今年仅有28岁,却已经是一名资本圈“老手”。在2016年大二时,他便在父亲王德亮的指导下,斥资14.31亿元认购了1.88亿股龙蟒佰利股份,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在龙蟒佰利赚的第一桶金后,2019年,他又斥资16亿元接盘中核钛白27.05%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担任了公司董事长一职。

  在中核钛白发布王泽龙被立案调查公告的当日,海通证券、中信证券也同样发布了内容类似的公告。

  海通证券公告称,公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定增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定增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几家公司的公告中均未提及被立案的具体细节。对此,中信证券方面对蓝鲸财经表示,暂时无法进行回应。

  不过,在两份公告中,均提到了中核钛白的2023年的定增。此次定增由中核钛白在2021年提出,根据当时的公告,中核钛白拟募资70.91亿元,用于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水溶性磷酸一铵(水溶肥)资源循环项目、年产50万吨磷酸铁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2月24日,此次定增获批发行,发行对象包括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东方财富旗下的优优财富投资、甘肃国资旗下的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富国基金等机构,以及华泰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国金证券等券商,还有郭伟松、魏巍等牛散,可谓明星云集。不过,与初版预案相比,此次定增的规模有所缩水,降至52.88亿元。定增价格为5.92元/股,较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7.30元/股折让了18.90%。

  而此次被立案的海通证券和赫然在列。根据公告,海通证券此次共认购了9239.86万股股份,获配价格为5.47亿元。此次股份的锁定期为6个月,也就是自2023年3月3日至同年9月19日。

  那么,中核钛白实控人王泽龙以及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又为何会被立案呢?根据公告内容,相关方或是在中核钛白定增股份的限售期内对股票进行了转让,也就是对限售股进行了融券。

  数据显示,在2023年2月9日前,中核钛白的融券余额长期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波动。但在当年2月10日后,公司的融券余额迅速增长,至2月17日增长至超6亿元。在此期间,2月14日、15日及17日,公司的融券卖出量分别为2590.54万股、2671.57万股、2452.00万股,合计达7714.11万股。

  这一时点正巧处于中核钛白定增获批前夕。

  此后,中核钛白的融券余额持续维持在4-6亿元之间的高位,直到2023年9月14日,公司融券余额开始下滑,9月14日、18日、21日、22日均出现了高额的融券偿还,分别为2552.43万股、1187.02万股、3211.12万股、1307.34万股,合计8257.91万股,与此前融券卖出量大体接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融券借出、归还的数量均低于海通证券在此次定增中认购的股份数量9239.86万股。

  且从中核钛白股价的角度上来看,在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9月22日间进行融券套利是有利可图的。

  2023年2月9日,正值中核钛白股价阶段性高点,当日,公司股价盘中最高达8.18元/股。此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至2023年9月22日,公司股价已跌至4.62元/股,期间跌幅超过40%。

  也就是说,若相关方在2023年2月9日前后融券卖出,并在9月22日前买入偿还融券,即便刨去融券成本及交易成本,仍可获得正向收益。

  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多次修改融券相关规则,其中就包括了对限售股出售进行监管。

  1月28日,证监会宣布,为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加强对限售股出借的监管。一是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二是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对融券效率进行限制。

  2月6日,证监会再度发文,对融券业务提出了三方面加强监管的措施。一是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三是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融券业务平稳运行。

  3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禁止大股东、董事、高管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防范利用“工具”绕道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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