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2-07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3-7
债券代码:126011 债券简称:08石化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石化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8石化债”按票面金额从2012年2月20日(以下简称“起息日”)至2013
年2月19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
2、扣税前每手“08石化债”(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同)利息为人
民币8.00元,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每手“08石化债”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0
元(以下简称“本期利息”);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2月19日;
4、除息日为2013年2月20日;
5、兑息日为2013年2月20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发行
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石化
债”)至2013年2月19日将满五年,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
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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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
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本期“08石化债”的票面年利率为0.8%。每手“08石化债”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08石化债”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19日
2、除息日:2013年2月20日
3、兑息日:2013年2月20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3年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石化
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告书》中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石化债”的利息支付
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
石化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石
化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
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取得的“08石化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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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3年2月19日收盘时持有“08石化债”的QFII最晚于2013
年2月27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
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10-59969234,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
街2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王岩,邮政编码为100728。请上述QFII
最晚于2013年2月27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
填写“08石化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
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北京中石化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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