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关于“石化转债”2011年度付息事宜的公告
中国石化资讯
2013-04-28 1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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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2-14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 2012-6

转债代码:110015 转债简称:石化转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石化转债”2011 年度付息事宜的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石化转债”按票面金额从 2011 年 2 月 23 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一年票面年



利率为 0.5%;



2、派发年度:2011 年 2 月 23 日至 2012 年 2 月 22 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5 元,扣税后个人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 元;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 年 2 月 22 日;



5、除息日:2012 年 2 月 23 日;



6、兑息日:2012 年 3 月 1 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简称“石化转债”,代码 110015)至 2012 年 2 月 22 日止满一年,根据《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



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一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石化转债从发行首日即 2011 年 2 月 23 日起开始计



算利息,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 0.5%,即每手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



民币 5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 元)。

1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 年 2 月 22 日;



2、除息日:2012 年 2 月 23 日;



3、兑息日:2012 年 3 月 1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 2012 年 2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石化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石化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石化转债,无权再获得当



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石化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石化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石化转债的利息。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



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



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



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



行承担。对于持有石化转债的合资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石化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4.5 元。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石化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募集



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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