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1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需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代理人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华 电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Huadian Power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1071)
建议选举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3页至第5页。
召开将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二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4 号华滨国际大酒店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6页至第8页。
有意委任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按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星期四)寄发的代理人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并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即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二时正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3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6
– i –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别於香港联交
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控股股东」 指 具有适用於本公司的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指 将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二时正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
际大酒店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截至本通函日期的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後实际 指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当
可行日期」 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释 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
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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