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1
( 2023年8月30日经第十届第二次董事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做好信息
披露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及/或其他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构成公司的“内幕消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让公众能平等适时及有效地取得所披露的信息。公司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承担公司上海、香港两地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负责组织交易所市场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司需根据本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据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和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披露信息的,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债券业务规则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将所需披露的信息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予以及时公布。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的其他要求编制的信息披露文件已经符合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实质要求的,公司可以不重新编制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但应当将相关披露文件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根据有关监管要求采用中文文
本和英文文本,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另有规定则按照该规定为准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有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如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则其应协调和配合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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