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25:华能水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华能水电资讯
2017-11-06 07: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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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06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Huaneng LancangRiverHydropower Inc.



(发行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中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



联席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接受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水电”、“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华能水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3-1-1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



目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机构名称......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2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3



一、保荐结论......13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13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4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5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22



六、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情况......22七、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23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233-1-2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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