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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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6: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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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经理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作为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公司内部重大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涉及战略规划及影响公司投资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SEP-02.01.01.11-A04202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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