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包括募集资金的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直接管理的境内和境外三级单位。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决策审批程序使
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公司募集
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释义
第七条 募集资金
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
指经董事会批准设立存放公司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第十条 商业银行
指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净额
指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第十二条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超募资金
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十四条 《专项报告》
指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
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
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的程序和要求:
(一)应当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明确、具体、详细、可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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