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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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6: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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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独立董事委员中须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作为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督导内部审计、风险、内控、合规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九)对公司审计机构和体系的完整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


(十)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

(十一)审核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十二)对公司法治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对于前款第(一)(四)(五)(六)(十一)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公司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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