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1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 年 11 月 19 日修订)
本章程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
[1998]42 号)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于 1998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了注册手续,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号码为:3100001005356)。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9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内资股)240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10 月 2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ic Powe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268 号
邮政编码:20001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1,674.364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履行党委工作规则,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依法治企、科学治企、从严治企的理念,以全面建设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企业为目标,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化建设,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照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公司拥有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进行电力的生产和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创造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和公司职工谋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力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电力企业内部电力人员技能培训;合同能源管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待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后开展经营业务);招投标代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及应用;煤炭经销;电力及相关业务的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项目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自有物业管理;电力及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设备、装置、检测仪器及零部件等商品的进出口和自有技术的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境外工程及境外电站运行管理及维护所需的劳务人员;仓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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