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宝钢股份资讯
2023-07-28 15: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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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29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总法律顾问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总法律顾问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同意聘任沈雁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二、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回购注销有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1.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4.29 元/股,回购因公司 2022 年业绩考核
目标未达成的 1,870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135,461,250 股;按照授予价格 4.2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因调动、退休及离岗的 4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6,501,000 股;按照授予价格4.29 元/股,回购因辞职的 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380,000 股,上述 142,342,25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后,公司将进行注销处理。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同意《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回购注销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放弃宝武财务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本次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经过仔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此项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同意此项议案。

2.此项议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3.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措施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陆雄文 谢 荣

白彦春 田 雍

陈 力

2023 年 7 月 2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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