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的,公司派出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授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所负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保函等。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担保对象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如适用);
(四)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在满足前述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以下范围内提供担保:
(一) 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被担保人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且被担保人具有实际承担反担保的能力。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拟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担保申请,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足以证明其
资信情况的加盖被担保人公章及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相关担保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 被担保人的最近三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担保项下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五) 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等;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被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为不同企业时,反担保人也同样需要按照本条款要求提交相关资信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部应派专人对被担保人及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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