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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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日照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
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牟伟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559,558,63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0.7066%。
3. 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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